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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广州民办学校或其他广州教育机构的处罚
依据: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处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学费,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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